原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答记今天特马者问
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印发《实施弹性退休制度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三部门有关司局负责同志就《暂行办法》有关问题回答了记者提问。
问:制定这个文件的主要目的是什么?
答: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提出,按照自愿、弹性原则,稳妥有序推进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明确,职工可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或弹性延迟退休。实施弹性退休,是我国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一项重要内容,有利于适应劳动者多样化需求,满足不同的工作生活安排需要。改革实施后,职工的退休年龄由原来的一个刚性节点,拓展成为一个弹性区间,增加了职工对退休年龄的选择权。为落实好自愿、弹性原则,切实保障职工合法权益,促进人力资源开发利用,执行好《决定》提出的弹性退休政策,三部门制定了《暂行办法》,明确了弹性退休办理程序、权益保障等内容,对优化社保经办服务提出了要求。
问:弹性退休年龄如何确定?
答:坚持自愿、弹性,是渐进式延迟法定退休年龄改革的重要原则。职工在《决定》明确的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可以选择弹性提前或弹性延迟退休。《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可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提前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且退休年龄不得低于女职工50周岁、55周岁及男职工60周岁的原法定退休年龄。职工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所在单位与职工协商一致的,可以弹性延迟退休,延迟时间最长不超过3年。
比如,某男职工,1972年9月出生,《决定》实施后法定退休年龄为62周岁,若满足最低缴费年限,那么可以在60周岁至62周岁之间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若该职工没有选择弹性提前退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62周岁时,可以退休;如果所在单位与其协商一致,还可以在62周岁至65周岁之间弹性延迟退休。
问:《暂行办法》在弹性提前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规定,职工自愿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至少在本人选择的退休时间前3个月,以书面形式告知所在单位。这一规定主要基于两点考虑:一方面,明确告知形式为“书面”,以确保弹性提前退休为职工本人真实意愿;另一方面,明确提前告知的时间,便于用人单位在人员安排上有所准备。
问:《暂行办法》在弹性延迟退休办理方面是如何规定的?
答:《暂行办法》提出,所在单位与职工应提前1个月,以书面形式明确延迟退休时间等事项。弹性延迟退休时间确定后,不再延长。弹性延迟退休期间,所在单位与职工的劳动关系或人事关系延续。这些规定体现了双方协商一致,保障了弹性延迟退休期间的劳动者权益,也有利于稳定用人单位和职工预期。同时,《暂行办法》规定,公务员、国有企事业单位领导人员及其他管理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应当及时办理退休手续。
问:职工选择弹性退休时,最低缴费年限如何确定?
答:根据《决定》要求,职工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要达到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考虑到改革实施过程中,在不同年度退休,最低缴费年限会有差异,《暂行办法》根据弹性退休政策对此规定进一步予以明确、细化,选择弹性提前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所选择退休时间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选择弹性延迟退休的职工,申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应达到其法定退休年龄对应年份最低缴费年限。
问: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在程序上有什么要求?
答:为落实从严管理干部要求,《暂行办法》规定,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弹性退休的,应当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同意。
问:《暂行办法》在职工申请领取基本养老金、社保经办服务等方面,有哪些要求?
答:所在单位应不晚于职工退休时间当月,按规定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如实提供退休时间申请书等材料。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对领取基本养老金申请进行审核。职工从审核通过的退休时间次月开始领取基本养老金。同时,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探索扩展退休服务,主动为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供关于办理退休手续的预先指导和提前受理等服务。
问:根据《暂行办法》相关要求,社保经办服务将做哪些方面的优化调整?
答:人社部门将通过社保经办服务模式创新,不断促进社保经办服务持续优化。一是大力推进“退休一件事”工作。组织各地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强化跨部门政策、业务、系统协同和数据共享,实现退休相关联办事项“一表申报、一窗受理、一网通办”,提升用人单位和群众获得感。二是逐步开展退休提醒服务。主动对接临近退休年龄的参保人员,提前提醒参保人员可以考虑选择退休时间,告知参保人员办理退休手续的流程和渠道。三是逐渐推开退休预先服务。提前受理临近退休人员提出的相关档案信息审核或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归集等业务申请,方便参保人员提前了解自己历年的参保缴费情况。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网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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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成林出生于1968年3月,吉林大安人,1988年8月参加工作,1995年6月加入中国共产党,吉林大学法学院法学理论专业在职研究生学历、法学博士学位。